中华两岸跨业联盟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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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组织章程

中华两岸跨业联盟总会 章程

2012821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本会名称为中华两岸跨业联盟总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 二 条 本会为依法设立、非以营利为目的之社会团体,以结合各行业之团体及个人,架构两岸各行各业交流发展平台,促进两岸各类团体组织同心合作,繁荣社会,增进两岸和谐发展。促进两岸民间各行各业交流活动,以及协助维护台商在对方的基本权益等服务。

第 三 条 本会以全国行政区域为组织区域。

第 四 条 本会会址设于主管机关所在地区,并得报经主管机关核准设分支机构。前项分支机构组织简则由理事会拟订,报请主管机关核准后行之。会址及分支机构之地址于设置及变更时应函报主管机关核备。

第 五 条 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增进两岸跨业资源整合服务,创造共荣共享、永续经营环境。

二、结合产官学研各界资源,推动各项两岸跨业合作联谊活动,强化会员竞争

    能力。

三、促进两岸产业、社团、协会、宗教、公益与媒体等各类团体组织及个人交    流参访,深化两岸合作关系,增益两岸文教、经贸、金融、科技、工商等相关各业之交流与服务事项的发展。

四、关于跨业经营管理人才相关进修训练课程之举办及委办事项。

五、接受政府及各界相关委托服务及国内外有关协会、宗教、学会及业界组织

    举办会议与接洽联系事项。

六、编印发行电子会刊,促进两岸人民深度了解双方法令及提供各项信息与咨询平台等服务。

七、其它与本会设立宗旨相关事宜,一切以交流服务为主,更重强化两岸民间互动、互补,达到平等、和谐融洽相处的亲同手足的目标。

第 六 条 本会之主管机关为内政部。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为经济部,其目的事业应受各该事业主管机关之指导、监督。

第二章 会  员

第 七 条 本会会员申请资格如下:一、个人会员:凡赞同本会宗旨、年满二十岁、具有中华民国国民之资格者。二、团体会员:凡赞同本会宗旨之公私机构或团体。三、赞助会员:赞助本会工作之团体或个人。申请时应填具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通过,并缴纳会费。团体会员应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会员权利。

第 八 条 会员(会员代表)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与罢免权。每一会员(会员代表)为一权。赞助会员无前项权利。

第 九 条 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决议及缴纳会费之义务。会员未缴纳会费者,不得享有会员权利,连续二年未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会员经出会、退会或停权处分,如欲申请复会或复权时,除有正当理由经理事会审核通过者外,应缴清前所积欠之会费。

第 十 条 会员(会员代表)有违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会员大会决议时,得经理事会决议,予以警告或停权处分,其危害团体情节重大者,得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予以除名。

十一 条 会员丧失会员资格或经会员大会决议除名者,即为出会。

十二 条 会员得以书面叙明理由向本会声明退会。

第三章 组织及职权

十三 条 本会以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会员代表)人数超过三百人以上时得分区比例选出会员代表,再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大会职权。会员代表任期参年,其名额及选举办法由理事会拟订,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后行之。

十四 条 会员大会之职权如下:一、订定与变更章程。二、选举及罢免理事、监事。三、议决入会费、常年会费、事业费及会员捐款之数额及方式。四、议决年度工作计划、报告及预算、决算。五、议决会员(会员代表)之除名处分。六、议决财产之处分。七、议决本会之解散。八、议决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其它重大事项。前项第八款重大事项之范围由理事会定之。

十五 条 本会置理事15人、监事5人,由会员(会员代表)选举之,分别成立理事会、监事会。选举前项理事、监事时,依计票情形得同时选出候补理事5人,候补监事1人,遇理事、监事出缺时,分别依序递补之。本届理事会得提出下届理事、监事候选人参考名单。理事、监事得采用通讯选举,但不得连续办理。通讯选举办法由理事会通过,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后行之。

十六 条 理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审定会员(会员代表)之资格。
二、选举及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
三、议决理事、常务理事及理事长之辞职。
四、同意聘免工作人员。
五、拟订年度工作计划、报告及预算、决算。
六、其它应执行事项。

十七 条 理事会置常务理事5人,由理事互选之,并由理事就常务理事中选举一人为理事长。理事长对内综理督导会务,对外代表本会,并担任会员大会、理事会主席。理事长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指定常务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时,由常务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长、常务理事出缺时,应于一个月内补选之。

十八 条 监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监察理事会工作之执行。

二、审核年度决算。

三、选举及罢免常务监事。

四、议决监事及常务监事之辞职。

五、其它应监察事项。

十九 条 监事会置常务监事1人,由监事互选之,监察日常会务,并担任监事会主席。常务监事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指定监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时,由监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监事会主席(常务监事)出缺时,应于一个月内补选之。

二十 条 理事、监事均为无给职,任期参年,连选得连任。理事长之连任,以一次为限。理事、监事之任期自召开本届第一次理事会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 理事、监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即解任:
一、丧失会员(会员代表)资格者。
二、因故辞职经理事会或监事会决议通过者。
三、被罢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权处分期间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条 本会置秘书长一人,承理事长之命处理本会事务,其它工作人员若干人,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聘免之,得报主管机关备查。前项工作人员不得由选任之职员担任。工作人员权责及分层负责事项由理事会另定之。

第二十三条 本会得设各种委员会、小组或其它内部作业组织,其组织简则经理事会通过后施行,变更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会得由理事会聘请荣誉理事长若干人,荣誉理事、各专业高级顾问、顾问各若干人,并得设顾问团,聘总顾问一人为团长,并得聘请咨询委员若干人,荣誉理事顾问及咨询委员乃为理事长之客卿,得主动向理事会提供新革意见或被动接受理事长及理事们征询意见或委托事项,亦得订期举行研讨会。

以上,人士之其聘任期与理事、监事之任期相同。

第四章 会  议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分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二种,由理事长召集,召集时除紧急事故之临时会议外应于十五日前以书面通知之。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于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经会员(会员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请求,或监事会函请召集时召开之。
本会办理法人登记后,临时会议经会员(会员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请求召开之。

第二十六条 会员(会员代表)不能亲自出席会员大会时,得以书面委托其它会员(会员代表)代理,每一会员(会员代表)以代理一人为限。

第二十七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之决议,以会员(会员代表)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较多数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订定与变更、会员(会员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监事之罢免、财产之处分、本会之解散及其它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重大事项应有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会办理法人登记后,章程之变更以出席人数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书面之同意行之。本会之解散,得随时以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可决解散之。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监事会每六个月各举行会议一次,必要时得召开联席会议或临时会议。前项会议召集时除临时会议外,应于七日前以书面通知,会议之决议,各以理事、监事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较多数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条 理事应出席理事会议,监事应出席监事会议,理事会、监事会不得委托出席; 理事、监事连续二次无故缺席理事会、监事会者,视同辞职。

第五章 经费及会计

三十 条 本会经费来源如下:一、入会费:个人会员新台币壹仟元,团体会员新台币贰仟元,于会员入会时缴纳。二、常年会费:个人会员新台币壹仟元,团体会员新台币贰仟元。三、事业费。四、会员捐款。五、委托收益。六、基金及其孳息。七、其它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计年度以历年为准,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条 本会每年于会计年度开始前二个月由理事会编造年度工作计划、收支预算表、员工待遇表,提会员大会通过(会员大会因故未能如期召开者,先提理监事联席会议通过),于会计年度开始前报主管机关核备。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由理事会编造年度工作报告、收支决算表、现金出纳表、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及基金收支表,送监事会审核后,造具审核意见书送还理事会,提会员大会通过,于三月底前报主管机关核备(会员大会未能如期召开者,先报主管机关。)

第三十三条 本会解散后,剩余财产归属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团体或主管机关指定之机关团体所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未规定事项,悉依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经主管机关核备后施行,变更时亦同。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本会101年○月○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报经内政部101年○月○日台内社字第○○○○○○○○○号函准予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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